同明科技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用户投稿 5 0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2023年3月,桐梓县人民政府与广汽集团、广东东阳公司签订“铝多金属矿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协议……

同明科技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与中国南方电网储能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签订“小水大梁岗抽水蓄能项目”投资协议……

4月与泰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竹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协议.......

5月与四川金仕达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畜牧业自动化机械设备加工项目”投资协议……

9月与宝鸡金容源钛业有限公司签订“钛及钛合金铸锭生产线产业项目”投资协议……

10月与国电投天启(广东)智慧能源科技公司签订“共享储能项目”投资协议……

同明科技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桐梓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

一个个招商项目的签约落地,蕴含着一个个发展机遇,也标志着桐梓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令人欣喜的丰硕成果。

春华秋实,回应期许。2023年,桐梓县招商引资签约项目33个,签约金额330.27亿元,实现历年来最高值,全县完成到位资金38.94亿元,引进优强企业30家,工业占比64.12%,招商引资工作在遵义市成绩名列前茅。

为何这么多好的项目频频落户桐梓?这得益于桐梓县委、县政府突出抓好招商引资这个“牛鼻子”,大力实施全员、全域、全力招商的硬核举措。

招什么 桐梓有张“图”

项目招引如何实现从“量变”到“质变”?——桐梓县脑中有张“图”。

心中要有数,手中方有策。桐梓将优势资源聚集到“黑+白+绿”三大主导产业以及“装备制造、基础材料、新型建材、生态食品、电子信息”五大潜力产业上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和强链补链延链,推动工业增长提速、结构优化、动力转换。同时,围绕主导产业的薄弱和缺失环节,桐梓县编制从上游原料到下游终端产业链图谱30条,重点招商项目100个,梳理出目标企业清单1000余户,开展精准招商。

同明科技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贵州娄山关经开区(高新区)。

在招商平台打造上,桐梓县重点培育了能源化工、基础材料、新型建材、酱香白酒、绿色食品等产业集群。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娄山关经开区(高新区)为招商主阵地,以“煤化工”为龙头的能源化工产业集聚区、以“遵宝钛业”为龙头的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以“玖拾玖和博园酒业”为龙头的酱香白酒产业集聚区、以“中汇石业”为龙头的石材产业集聚区、以“娄山产投集团”为龙头的绿色食品产业集聚区。

2023年,重庆熙晋酒业投资6亿元、占地近300亩的“酱香白酒生产项目”开工建设,深圳妍夕家居公司投资的家居生产项目、四川金仕达公司投资的畜牧业自动化机械设备生产项目、贵州梓锐科技公司投资的医疗器械设备生产项目纷纷落户到产业集聚区,为集群引进相关产业和配套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明科技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桐梓酱香白酒科技示范园项目开工仪式。

四川金仕达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洪)说:“我们是生产畜牧机械设备的企业,选择入驻桐梓最重要的原因是这里的畜禽产业发展好、有市场,而且桐梓的招商政策优,我们企业在这里一定能发展得很好。同时,我还会继续介绍相关的优质企业到桐梓落户。”

“怎么招”,桐梓有盘“棋”

项目推动如何实现从“单打”到“团战”?——桐梓县手里有盘“棋”。

桐梓县按照“一把手、一盘棋、一条心”的招商思路,围绕主导产业全力招引,协同发力跑出招商引资“加速度”,县投促局、开发区月月传出好消息,成果的背后,是桐梓招商人付出的艰辛努力和无限诚意。

瞄准重点区域,聚焦三类“500强”、行业领军、专精特新等企业,桐梓县党政领导高频次“走出去”拜访洽谈,足迹遍布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福建、重庆等多个省市,与东阳光集团、广汽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宝鸡大力神集团、紫金矿业集团等企业建立了良好的联动合作关系,加快了共享储能、铝多金属矿开发、钛锭生产等项目的谈判进程。同时,全力扩充项目信息储备库,推动更多在谈项目转化为签约项目,力争引进更多建链延链补链的大项目、好项目。2023年,桐梓县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招商21次,对接重点项目63个,推动项目落地29个。

同明科技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遵宝钛业集团生产场景。

2023年4月,桐梓县整合抽派精干力量,成立北京、广东、重庆、浙江、上海、福建6个驻外招商分局,在珠三角、长三角、成渝、福建等重点区域开展驻点招商,充分发挥驻外招商工作“先锋队”“桥头堡”作用。各分局按照熟悉招商业务、开展宣传推介、搭建招商渠道、挖掘项目信息、签约引进项目的工作思路,大半年来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23年底,6个招商分局共拜访企业765家次,邀请赴桐考察146家次,牵头推动签订投资协议10个,总投资33.05亿元。

“我们将加快熟悉目标地产业行业基本盘,尽快梳理目标企业单位清单,全面熟悉市级、县级各项招商政策,尽快出招商成果,力争交出满意的招商答卷。”驻桐梓县驻广东招商分局局长梁永红信心满满地说。

桐梓县驻重庆招商分局局长师澈表示:“我们将紧密围绕“黑白绿”三大主导产业体系,快速转换思维,持续迭代目标企业、商协会、政策机会等工作清单,推动驻外招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前端发现目标、中端研究决策、后端推动落地,2023年,桐梓县按照“三端招商机制”共赴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34批次,走出去请进来对接目标企业1295家次,重点在谈项目31个。同时,以“月月赛成绩、月月比进度、月月考核排名”的方式提升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质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合力攻坚,把“怎么招”谋实做实,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多点发力、遍地开花。

“怎么落”,桐梓有本“账”

项目服务如何实现从“ 跟跑”到“ 领跑 ”?——桐梓县心中有本“账”。

据桐梓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娄婷婷介绍:在获悉相关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后,桐梓县第一时间会启动重大项目信息响应机制,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对接,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该项目市场前景、科技含量、企业实力等方面初步判断,撰写招商专案、分析报告,提出承接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同明科技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玖拾玖坊酒业下沙生产场景。

浙江同明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谢同明表示:“我们项目的快速落地建设,得益于桐梓县的及时响应和“保姆式服务”,项目签约和开工齐头并进,做到了高效、极致和完美。”

以总投资250亿元、产值1000亿元、年产100万吨阴极铜、年产10万吨电解铜箔生产线的“绿色智造铜产业园”项目为例,桐梓在敏感捕捉到世界500强企业紫金矿业拟在西南选址投资该项目的信息时,主动作为,通过多方对接与企业取得联系,并成功邀请企业赴桐考察,同时,及时向遵义市汇报引进该项目的相关情况,得到市级层面的高度重视,在明确重大项目承接意见后,由市、县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亲自率队考察企业、亲自参与项目谈判、亲自组织专题研究,督促专人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微信不停、电话不断,并在12小时内翔实回应企业提出的问题和诉求,成功将紫金矿业集团投资目光吸引到桐梓、聚焦在桐梓。

桐梓县的招商项目从引进、推动和落地,以全方位、全天候、全周期的优质服务“保驾护航”,组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立主导产业项目专班,分管县级领导带头包抓66个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一项目一专案、一项目一本账”,专班研判、高位推动、省市县联动,相关职能审批部门对招商项目“集成服务”,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极简审批、“拿地即开工”等有效政策,通“堵点”,补“断点”,协调解决项目推动中的“卡脖子”问题,为项目加快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同明科技 筑巢引凤择“桐”驻 固巢养凤选“桐”居

赤天化桐梓化工。

筑巢引凤则会择“桐”而驻,固巢养凤才会非“桐”不居,这是桐梓县“拼”“抢”“干”出来的招商实践,也是一场共享机遇、互利共赢的“双向奔赴”。2024年新一轮“大招商、招大商、招好商”的集结号已经吹响,桐梓县将把资源禀赋、工业基础、地理区位的组合优势加快释放,让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内生动力、环境氛围不断蓄积升温,发展的方位愈加清晰,发展的前景愈加广阔,迫切需要志同道合者与桐梓一起开展紧密交流、真诚合作,共同演绎一曲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精彩华章!(图/文 桐梓县投资促进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摘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依法审结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为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8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24件, 提审案件176件,申请再审案件1335件,请示案件26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684件,商标案件711件,著作权案件50件,垄断案件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5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5件,其他案件30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641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20件,商标行政案件507件,其他行政案件14件;民事案件913件; 刑事请示案件7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47件,其中,二审案件21件,提审案件154件,申请再审案件1243件,请示案件28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在审结的1243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976件,裁定提审190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52件,裁定撤诉18件,以其他方式处理7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特点是:

►全年新收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到1562件,同比增长74.1%,其中专利和商标案件增长幅度较大,分别同比增长103.6%和80%,预计2019年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分别占比43.8%和45.5%;

►专利民事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标准进一步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赔偿数额的确定仍是焦点和难点;

►专利行政案件中创造性判断依旧是核心问题,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和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商标民事案件中再审比率较高,对主体适格、假冒商品辨别、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明确了相关标准;

►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仍然是商标行政案件中的主要焦点问题之一,此外,因权利障碍消失导致的提审案件数量仍然较多;

►著作权案件总体占比较小,涉及独创性、权利归属、重复授权、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法律问题;

►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商标秘密案件数量不多,但涉及到标书的秘密性、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秘密点对产品的贡献等问题,审理难度较大;

►垄断案件数量较少,当事人诉讼能力尚待提高,互联网环境下新商业模式和技术模式不断涌现,为反垄断司法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侵权主体和侵权性质的认定仍然是植物新品种案件审理中的难点,繁殖品种的差异与行为性质之间的关系值得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与关注;

►技术合同案件中,双方履约行为的判断通常包含对复杂技术问题的认定,对有关专业问题的事实查明方式尚待规范;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及“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28件典型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37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

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 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3.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

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4.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5.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涉案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7.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责任。

8.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0.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11.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12.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

在前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视图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其他视图中的设计特征。

(二)

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3.权利要求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在再审申请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承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14.未对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创造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被诉决定或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或者认定错误,亦不必然影响二审法院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15.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16.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分别评判

在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2018)最高法行再1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以“或者”等方式限定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如果其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则应当对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17.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认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根本依据。在认定其功能和技术效果时,应注意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有特定功能、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具有对应性。如果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则需要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形,相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技术效果。

18.创造性判断应当考虑区别技术特征的全部功能和技术效果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具有多个方面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那么在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具有的所有功能和技术效果。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

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9.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2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型,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下商品类型的客观变化情况。

20.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二)

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1.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在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与说明义务,应当属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的情形。在申请材料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22.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应当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23.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原则上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在后申请争议商标的知名度。

24.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变化

在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考虑市场交易的客观变化。

25.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

在前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但其举证证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除外;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26.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虽然具有在先使用行为,但违反行业监管制度、行政审批要求,上述情形对于判断在先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一定影响”,具有消极作用。

27.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再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在先权利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判断。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8.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葛怀圣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古籍点校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如果不同的点校者是根据自己对古籍原本的理解进行点校,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点校结果,其点校行为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这种情况下的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9.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30. 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

在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由于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视为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1.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无性繁殖品种,在无扦插、嫁接等扩繁行为的情况下,对该品种的使用不属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未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六、垄断案件审判

32.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确定被诉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该市场范围由各个竞争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紧密替代关系所决定,往往不限于某种具体的服务。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原则上应从受到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较小的服务出发,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进行分析。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给替代对被诉经营者产生的竞争约束不亚于需求替代时,在确定相关服务范围时还应该考虑供给替代。

33.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在前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诉垄断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除首先需要分析被诉垄断行为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外,还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的需要,根据适当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采取的拒绝交易措施,应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4.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在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7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35.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的确定

在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36.能否以销售者和制作者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

在前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该诉讼构成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37.生效行政判决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应当作为侵权案件的审理依据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5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已被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作出认定,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冼小堤

相关问答

黄常成,重庆人,中国美,谈恋爱,爱情,机缘巧合,爱人,不爱钱?

商海如战场,爱情如战争!打战,凭实力说话!爱情,凭实力取胜!爱情给人聪明,智慧,力量,让你有信心,能力,精神去做好本职工作,好好表现自己优秀,长处,优...贫穷出娼妓...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